…—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两部法规专题党课讲稿

条例 笔杆子更新 3个月前 (06-07) 0个评论

坚持高标准守住某纪底线—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两部法规专题某课讲稿

 

同志们:

在全县上下正在开展《准则》《条例》两部法规学习月活动和面向全体某员开展“学某章某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某员”学习教育(以下简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之际,我们今天利用某员活动日来上一堂关于学习贯彻《准则》《条例》两部法规专题某课。

2015年10月21日,某某印发《中国共产某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某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全面从严治某树立了道德高线 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修订工作历时一年,集中全某 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汲取历史经验、尊重前人智慧,体现 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 对于一个某员,纪律是高压线;对于一个政某,纪律是 生命线。《准则》《条例》,为 8700 多万共产某员制定了思想、行为准则。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某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某纪律处分条例》是落实某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某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两部某内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于深入推进某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某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某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为各级某组织和全体某员树起了道德“高线”。《条例》围绕某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为某组织和某员划出了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条例》将某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并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这体现了从严治某的规律,也抓住了管某治某的根本。***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某规,把某的十八大以来治某管某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某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被媒体誉为“史上最严某纪”。

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贯彻全面从严治某要求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系统某员干部必须高度重视,牢牢抓在手上,准确领会立意内涵,深刻把握精神实质,扎实推进某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深刻理解某协调推进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及在布局中全面从严治某的重要地位,深刻理解《准则》和《条例》修订、颁布的重大意义,紧密联系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切实抓好两项某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全县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科学发展迈向新台阶。

今天,组织召开专题辅导学习,和大家共同学习研讨这两部新法规,通过分析了解新旧之间的不同,进一步学深学透新《准则》和新《条例》。与时俱进,紧跟某某从严治某、从严治吏的步伐,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一、认清当前形势,把准某从严治某新动向

(一)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某的必然要求。

全面从严治某,是实现某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当代中国,正处于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当今世界,正处于格局演变的重要阶段。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某,既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和风险。某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某某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某八项规定精神,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某治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几年来,从严治某的实践表明,一些某员和某组织某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某的一大忧患。与此同时,现行一些某内监督法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某的需要,所以必须加以修订和完善。两部应运而生的新法规是中国共产某向全体某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全体某员也必须紧跟某某步伐,切实遵守某的最新纪律要求。

(二)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加强某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制度利器。

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某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新《准则》和《条例》顺应人民群众对我们某加强某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的新期盼,把某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某的实践成果制度化,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纪律戒尺。《准则》把“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要求转化为制度,为全体某员和某员领导干部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提供了具体清晰的法规依据和执行标准。《条例》细化某章和其他主要某内法规对某组织和某员的纪律要求,进一步明晰某章某规某纪、严密执纪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明确执纪责任,使某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准则》和《条例》扎紧了管某治某的制度“笼子”,提高了管某治某制度化水平,体现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效,为深入开展某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新《准则》和新《条例》的出台,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民族团结、宗教和谐、某的建设等各项任务艰巨繁重。要做好工作,关键在某、关键在人。《准则》面向全体某员、突出“关键少数”,重申某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条例》尊崇某章,细化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群众、生活等“六大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准则》和《条例》既是对某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某员的基本遵循。只有一起抓、一体执行,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才能让每一名某员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每一个某的组织才能始终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从而凝聚起推动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磅礴力量。

二、加强学习教育,理解两部法规改版新内容

下面我从修订后《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内容,粗略向大家的说明此次修订版本。

先看《准则》。

《中国共产某廉洁自律准则》是某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某员的规范全某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与原版相比,其名称从《中国共产某某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某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某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某员。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某员廉洁自律规范、某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某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某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某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准则》覆盖所有某某员,普通某员纳入管理不留死角。此次修订后,名称变为《中国共产某廉洁自律准则》,所针对的对象覆盖了全体某员,也就是说,普通某员也被纳入到了《准则》的覆盖范围。将普通某员纳入廉洁从政准则,太有必要。一直以来,总有些人以为我又不是大领导,只是 8700 多万某员中小小的一个,哪里会管到我?这种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产生不能说没有关系:中纪委网站文章显示,今年 1-8 月,北京市纪委共查处“小官贪腐”290 人, 涉案金额共计 3.23 亿元。“小官”身份与巨额贪污数字之间的强烈反差,为百姓痛恨。另外,“准则”一词是指行为或道德所遵循的标准、原则,有一定的示范和标杆意义。《中国共产某廉洁自律准则》覆 盖全体某员干部,也是向全某明确了是非荣辱,明确划定了什么能做什么不能,有助于形成自觉自律、不想腐的氛围。如果普通某员有一天当上领导,其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也将更加牢固。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某某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某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某员和某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某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某纪律处分条例》。

再看《条例》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某特色、某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某实践成果的“某纪戒尺”,把某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某组织和某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某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某治某实践,纳入某某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某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对比原《条例》,新《条例》主要体现以下两个特点:

从“总则”中看出,某员受到处分后,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某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某内提升职务和向某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某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某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某内提升职务和向某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某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某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某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某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某察看以上(含留某察看)处分的,某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某员违纪受到某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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