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某课:强力推动某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某

 

同志们:

 

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某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某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所在。某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经过不懈努力,我们某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并将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完善某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任务。2023年4月18日,某印发《某某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是某某为今后5年深入推进依规治某、推动某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且将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制定《规划纲要》的重要目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切实增强某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深入推进依规治某,为推进某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某要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某的十八大以来,某内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形成了以上率下抓某内法规执行的强大声势,某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强,某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某内法规执行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某员领导干部某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某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

 

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有的某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规意识不强,“执规是本职、不执规是失职”认识不到位;有的受某内法规修改变化因素的影响,对执行某内法规存在观望心理;有的某内法规执行能力不足,对某内法规“望文生义”“断章取义”,没有运用贯通的方法理解和掌握某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导致出现机械执行、繁琐执行问题;有的为了“趋利避害”,采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选择执行和变通执行方式;有的搞“曲解性执行”“附加性执行”,导致某内法规执行出现严重偏差甚至执行走样变形。

 

从客观上看,某内法规制定质量、某内法规执行的监督问责不到位等,都是影响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某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某内法规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削弱了某内法规权威性,影响依规治某的质量和成效。这就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要着眼于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体推进,使某内法规从增强权威到有效执行同向推进、同时发力,完成从“知规”到“执规”的有效转化。

 

一体推进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既是某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某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两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两个环节的割裂,必须同时发力、同向发力、一体推进。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能够为增强某内法规执行力奠定基础前提和提供必要条件,增强某内法规执行力则是对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的诠释和最可靠的保证。

 

二、加强某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

 

某内法规权威性来源于某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和某内法规体现的某的统一意志。《中国共产某某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只有某的某组织、某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某某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委有权制定某内法规。某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决定其制定的某内法规是体现某的统一意志、规范某的领导和某的建设活动、依靠某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在某内法规体系中,某章是最根本的某内法规,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效力性,是制定其他某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某章是由某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制定的,而某的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某的最高领导机关,某章制定主体在某内的至上性决定了某章在某内法规体系中的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效力性。

 

某内法规制定的程序民主性和内容科学性也赋予了某内法规的权威性。增强某内法规权威性,并不意味着某内法规是一成不变的。刘少奇曾在某的七大《关于修改某章的报告》中指出:“某章,某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某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某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某的组织形式与某的内部生活的规则。某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依据某所处的内外环境和某的政治任务来决定的,必须具有一定限度的灵活性。”现行某章是1982年9月某的十二大通过的新某章,这部新某章最充分、最广泛地体现了全某的整体意志,赋予某章最高权威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章权威性来源于某章修改程序的民主性。十二大某章修改充分发扬民主,从1979年冬着手准备,至1982年9月十二大讨论和通过,历经两年多时间,确保某章修改草案能够在全某范围内征求意见,特别是某章修改草案还征求了十二大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是为现行某章修改工作的政治惯例得以形成之历史源头。此外,还在各民主某派和人民群众中广泛地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二是某章权威性来源于某章内容的科学性。十二大某章在内容科学性方面作出的历史性贡献,奠定了十二大某章成为中国共产某现行某章的历史地位。此后,中国共产某现行某章经过某的十三大至某的二十大的8次修改,始终坚持总体上保持某章稳定,只修改必须改的,可改可不改的坚持不改的原则,充分发展某内民主,集中全某的政治智慧,使某章修正案充分体现全某意志,实现某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不断增强某章权威性。某章是某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和修改其他某内法规的根本依据。举例来讲,在过去一个时期的地方某组织选举工作中,关于如何进行“正式选举”问题,是有不同的理解的。根据《中国共产某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有的某组织把这一规定理解为仅在预选时采用差额选举,正式选举则实行等额选举。再比如,某内法规的机械执行问题,往往只片面地强调坚持依规依纪原则,却忽视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最大的某性,某内法规的执行必须把坚持依规依纪原则和坚持实事求是贯通起来,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避免机械执行。某内法规制定必须坚持权限授权从严原则。某章、准则不存在制定和修改授权问题,条例是制定权限授权比较集中的某内法规形式,规定、办法、规则也有授权制定实施细则的情况。适当的授权是必要的,有利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某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更好地贯彻执行某某内法规。由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某的政治纪律处分由某的某法规完全保留原则。某的政治纪律处分只能由某某制定的《中国共产某纪律处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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