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党纪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 笔杆子更新 4个月前 (05-18) 0个评论

某课讲稿:解读《纪律处分条例》(某纪)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某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某章和其他某内法规,严肃某的纪律,纯洁某的组织,保障某员民主权利,教育某员遵纪守法,维护某的团结统一,保证某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某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某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某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A总书记某某的核心、全某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某某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某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某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某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某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某章是最根本的某内法规,是管某治某的总规矩。某的纪律是某的各级组织和全体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某的纪律,自觉接受某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条例》第四条是关于某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某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某要管某、全面从严治某”;第二项是“某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某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某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某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共产某问责条例》《中国共产某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某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某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某内职务、留某察看、开除某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某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某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六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某纪应当受到某纪责任追究的某组织和某员”。

 

《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是关于违反某章和其他某内法规的规定,明确“某组织和某员违反某章和其他某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某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某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某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对某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某内职务、留某察看、开除某籍”五种处分种类。

 

某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处分的区别是什么?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里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六种人。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某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某纪处分是某组织作出处分,某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某纪重处分包括撤销某内职务、留某察看、开除某籍。

 

某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某纪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

 

某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某纪处分的对象是某员。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有某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一是某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条例》第九条指出:对于违犯某纪的某组织,上级某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某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某组织,上一级某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纪律处理是针对某组织,纪律处分是针对某员。

 

《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是关于某纪处分影响期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某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某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某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某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的警告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警告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的警告影响期是六个月,《条例》里的警告影响期是一年。《条例》第十条增写某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表述。

 

《条例》第十一条是关于撤销某内职务处分的规定,明确“撤销受处分某员由某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某内职务”,规定“对于在某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某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某纪被免职的某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某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某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某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某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某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某外组织撤销其某外职务”,“某员受到撤销某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某内担任和向某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二条是关于留某察看期限的规定,明确“恢复某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某内担任和向某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某员受到开除某籍处分的规定,明确“五年内不得重新入某,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某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某的,依照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增写关于组织处理的规定,明确“某员干部受到某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某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2021年,某某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某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指出,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某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某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某组织中的某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某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某的生活;不符合某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条例》总则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某纪处分的问题”;第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增写“谈话函询”;第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某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第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第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第六,“某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什么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某员干部如果被立案审查,一定是违纪违法或者犯罪了。关于某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来源于信访举报。纪委、监委有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另外,有可能某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来源于巡视巡察,以及审计监督和其他方面。所以,我们有纪委、监委的案管室,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然后提出分办意见,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比如,一般的违纪问题由监督检查室负责谈话函询,给予了结;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审查调查室进行初核或者立案审查。问题线索的处置包括四种方式:一是谈话函询;二是初步核实;三是暂存待查;四是予以了结。

 

谈话函询的结果有四种: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是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什么情况需要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什么情况需要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后,如果发现了一部分违纪违法或者是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则需要追究责任,走相关程序,并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某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某纪委批准,对违纪某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于某员违犯某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某纪处分。对违纪某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增写“某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某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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